罗翔被围攻,是时代的悲哀
3月2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针对对罪犯子女的考公限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他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因为它违背了法治精神,同时也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
不曾想,此番言论一出,又给罗翔教授惹了一场不大不小的风波,遭到了网友几乎一边倒的猛烈批评,各种帽子也自然纷至沓来。
观点不同、意见不一,实属常态,估计罗翔教授也不会在意反对的意见。
但如果讨论超出了对法治本身的探讨,脱离了理性的方式,只剩扣帽式的攻击,那就是我们时代的悲哀。
在罗翔看来——
惩罚的根据应该以报应为主,功利为辅。只有当人实施犯罪,才能施以刑罚。无论能够实现多么美妙的社会效果,都不能突破“无罪不罚”这个最基本的底线。
连坐制度属于典型的重刑主义,法家的连坐包括亲属连坐、地域连坐、职务连坐,并在范围上不断扩张。因此,牵连制度属于猛药,并不完全符合现代刑罚有节制的功利主义。
这一点从他以前的许多其他观点中也可以看得很清楚。比如为什么要给罪人辩护,为什么不能对犯人处以酷刑等等。
▌我们为什么要给罪大恶极的人进行辩护?
我们经常看到很多律师为那些被舆论定为“罪大恶极”的人辩护,然后被喷的狗血淋头,黑心律师,只看钱,没良心等等词被甩了一身。
如果有人还未这些律师辩护,必然招致:“你说的天花乱坠也是没用的!”、“为坏人做辩护的律师都是人渣!”等等痛骂。
确实,从朴素的正义观来看,为坏人辩护的律师就该骂。但:“如果有一天,你也成为了被告人,你是否希望律师为你做辩护?”
你说自己是清白的,没人相信。你说你是被冤枉的,舆论不这么说。这种时候,你怎么办?
你需要一个律师,捍卫你属于当事人的权益。
但并不代表律师就会成为当事人的一条狗,律师真正的使命和价值是——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追求法律的正义。
在很多人看来,罪大恶极之人不需要辩护律师,这是民意,当民意达到一个量级,也可以叫它民主。
民意固然重要,民主也很重要,但是如果把民意,把民主带上法庭,那法律就什么都不是了。
律师的工作是保护委托人,是尽力帮助自己的委托人,如果连被告的律师都认定委托人有罪的话,那“法律”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虽然我们最终追求的是实体正义,但是因为我们都不是神,这世上有太多事情我们不知道,所以只有通过程序正义才能无限接近实体正义。
这就是法。
▌为什么我们不对那些罪大恶极的人处以酷刑?
我们经常会看到很多非常残忍的强奸幼女案。在这些案子里,很多舆论都倾向于严惩凶徒,要求给凶徒施以酷刑。
但罗翔老师却持不同意见。他引用康德的名言:人是目的,而不是工具。
为什么要惩罚一个人,因为他犯罪了。但是如何来惩罚他?要把他当作人来惩罚。残酷不人道的刑罚固然解气,但是它把人当成了工具,是把人给物化了。
比如提倡给性犯罪者进行物理阉割,其实就没有把他们当人,而是当做了可随意拆卸的物件。
所以,很多国家都提倡实施化学阉割——既把性犯罪者当人,又达到阉割他们的目的。通过一红药物控制法,减少男性荷尔蒙,抑制性冲动,最重要的是,它是可逆和可恢复的。韩国、波兰、摩尔多瓦等少数国家已经实施强制性化学阉割。
法律,归根到底是人的法律。罚犯罪分子,不是把他当作畜生来惩罚, 而是把他当作人来实施惩戒。法的威慑力,不在惩罚有多残酷,而在“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这样的结论其实不符合大多数人的道德观,但这恰恰是法律存在的基础。“法律要尊重民众的情感但要超越民众的偏见。”
罗翔老师讲的很多案子,其实非常“毁三观”,但这也是他要普法的目的所在。
每个人都有朴素的正义和道德感,因此一旦遇到让我们非常愤怒的案件,就会完全忘记什么是法,做出很多违背法律精神的判断。
法律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渗透日常的方方面面。一个真正的公民社会,人人都应该了解法律。
罗翔老师这种“单口相声”似的普法,在普通人和普法之间搭建了一个桥梁,即使法律扫盲,其实也是公民启蒙。
相信,那些被启蒙的人,就是一束光。如果一个人能够成为一束光,他就能照亮周边的人。而周边的人被照亮,那个人自己也能被照亮。
只要法制精神和法制意识的光芒,能照亮更多阴暗角落,那么,包括罗翔老师在内的所有普法者做的这一切就都是有意义的。就像他自己在B站发布第一个视频时,引用牛顿的那句话一样——
“也许我只是一个在海滩拾贝的拾贝者,想借助这个平台能够让同学们看到海边那些贝壳的美丽,更重要的不是炫耀我手中的贝壳,而是希望同学们能看到贝壳后面的大海是那么广袤和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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